一、《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》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分担机制,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。《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》(徐政发 [2000]128 号)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:参保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 7% 缴纳,在职职工按上年度本人收入的 2% 缴纳;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,参保单位按退休人员养老金(退休费)的 7% 缴纳。
二、国家明确规定,工资由六部分组成:计时工资、计件工资、奖金、津贴和补贴、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。
三、每年七月前,由各参保单位申报,根据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养老金(退休费)变化情况,进行缴费基数调整,于当年 7 月到次年 6 月,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。
四、 医疗保险多少可以划到个人帐户?
答: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。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;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建立统筹基金,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,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按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:(将个人缴费的比例与单位缴纳应划比例合计后按如下比例划入帐户)
35 周岁以下(含 35 周岁)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3% 划入;
36 周岁至 45 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3.3% 划入;
46 周岁以上(含 46 周岁)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4.2 划入;
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的 6% 划入;
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 70 岁以上(含 70 岁)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(退休金)的 7% 划入。
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,分别核算,不得互相挤占。
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项目、门诊部分慢性疾病、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。
五、原参保人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,本人愿意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,可自行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续保手续。由个人以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作为缴费基数,以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率按年缴清全额基本医疗保险费。
六、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,从次月起暂停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,缴期内暂停记入个人帐户资金,不计算参保人缴费年限,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负责。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,方可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
七、对截止到 2002 年 12 月 31 日 ,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分流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 15 年、实行内退条件的职工,经本人申请,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,与企业协商签定《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》(简称“协保”),由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5%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,直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时,职工不设个人帐户,门诊费用自理。
八、个人帐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,符合基本医疗保险
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范围、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。
九、不论个人帐户资金有无余额,就诊就医或购药时,应全部、逐一刷卡。
十、个人帐户中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,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。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。参保人员死亡、国(境)外定居或调至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,可向参保人员或其继承人支付个人帐户节余款。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外,全部作为统筹基金,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,集中调剂使用。